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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5480号“信箱Cnic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1:47关于第5175480号“信箱Cnic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18号
申请人:保定坎贝拉商贸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书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恩薄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原撤销被申请人因第5175480号“信箱Cni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715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6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妄图利用撤三申请的手段夺取原撤销被申请人苦心经营的品牌,达到其搭便车、傍名牌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复审商标经过原撤销被申请人及商标许可使用人长期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成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原撤销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郑州鼎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郑州鼎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018年5月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3、郑州鼎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远程会议软件合同;
4、部分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书华于2006年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信息传送设备的出租;远程会议服务”等服务上,于200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复审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保定坎贝拉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郑州鼎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显示复审商标的复审服务实际进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2、3中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结果均显示查无此票,故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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