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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255078号“小爱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1:23关于第33255078号“小爱优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1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万物新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33255078号“小爱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2372306号“小爱同学”商标、第31208745号“小米小爱”商标、第30369948号“小米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3、被申请人大量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市报道、500强报道;
2、荣誉;
3、驰名认定;
4、网页证据;
5、媒体报道;
6、在先裁定;
7、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悦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9年6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40类废物再生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小爱优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小爱”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废物再生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小米有品”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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