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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6184号“超美超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4:47关于第64816184号“超美超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04号
申请人:保定风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6184号“超美超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本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含义,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超美超惠”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缺乏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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