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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6313号“好日子Goodd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0:54关于第3406313号“好日子Goodd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6313号“好日子Goodd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39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19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品包装盒照片;2、发票、商标使用授权协议;3、物流单据;4、销售单;5、产品检验报告;6、装箱合格单;7、购销合同及产品购买聊天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2年12月16日由普宁市原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奶瓶;人造乳房;理疗设备;假肢;医用手套;性器具”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7月13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7年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7发票、商标使用授权协议、销售单、购销合同及产品购买聊天记录,以及证据1、3、5、6中申请人提交的印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包装盒照片、产品检验报告等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避孕套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子宫帽、非化学避孕用具、性器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余的奶瓶、人造乳房、理疗设备、假肢、医用手套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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