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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74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0:36关于第648674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22号
申请人:李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7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7779号“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19344号“曼森皇族 MANSENKING 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89911号“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长期处于可购买状态,其权利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识别部分“MK及图”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手杖;手提包;伞;动物皮;旅行箱;背包;钱包;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马具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具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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