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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48372号“恒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9:26关于第19248372号“恒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恒悦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恒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48372号“恒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521号决定,于2022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同时,复审商标是对核定服务的保护,也是为以后提供类似服务提前铺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恒悦美食公众号相关资料;2、恒悦荟公众号相关资料;3、恒悦商品公众号相关资料;4、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5、退休了去哪玩等公众号相关资料;6、公司内部制作文案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7、商标使用授权书;8、采购合同;9、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10、餐饮经营管理服务合同及项目可行性报告;11、西岸食堂委托运营服务协议;12、发票。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宣传。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网络或电子证据,该部分证据存在易变性,易修改;或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情况;或为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是申请人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使用“恒悦”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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