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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59370号“易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2:32关于第63059370号“易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183号
申请人:台州席丹家居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9370号“易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14346号“易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获得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所有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图片、宣传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7类“搅拌机、洗碗机、非手动磨咖啡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已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非手动磨咖啡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非手动磨咖啡机、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易厨”与引证商标文字“易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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