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09576号“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2:16关于第62009576号“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57号
申请人:东莞市阿老米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星瑞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9576号“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3853号“N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2636号“南然 N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49606号“N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皮手笼(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领带;袜;手套(服装);围巾;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带的饰带;浴帽;睡眠用面罩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N”与引证商标一“NR”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