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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0:53关于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17号
申请人: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2890号“精示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服务项目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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