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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13158号“PENTA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0:46关于第62013158号“PENTA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91号
申请人:上海靓联五金商行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3158号“PENTA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77850号“PENTAL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7月20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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