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767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0:01关于第6407673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28号
申请人:广州弘远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复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88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55606号商标、第23400759号商标、第467219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