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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51779号“希诺康 XINUK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7:43关于第36251779号“希诺康 XINUK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88号
申请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政祥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36251779号“希诺康 XINUK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25462号“康希诺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及获奖材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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