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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5625号“INNI A CHANCE TO 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7:33关于第63395625号“INNI A CHANCE TO
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91号
申请人:周文祎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5625号“INNI A CHANCE TO 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7074号“宜理美家 INNI及图”商标、第45217841号“INNI INNI HOME及图”商标、第45219813号“宜理美家 INNI及图”商标、第9518138号“INM”商标、第21168426号“一鸣真鲜奶吧 INM及图”商标、第22832785号“INM及图”商标、第43217571号“一鸣咖啡 INM CFFEE及图”商标、第43232776号“INM COFFEE及图”商标、第43237901号“INM COFFEE及图”商标、第61982716号“IN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INN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INNI”、引证商标四至十中“INM”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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