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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75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6:44关于第639575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63号
申请人:赵恒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7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0600号“B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2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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