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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1830号“尚品雅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6:35关于第63671830号“尚品雅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37号
申请人:四川尚品雅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1830号“尚品雅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2673号商标、第33551374号商标、第56161328号商标、第29283018号商标、第82709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母公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母公司,但在商标共存会误导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申请人据此主张申请商标应获初步审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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