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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55115号“康普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5:00关于第41755115号“康普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28号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兴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1755115号“康普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第7885945号“康普”商标、第1399368号“COMMSCOPE”商标、第7547246号“COMMSCOP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三、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系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详细内容、公司年报、相关翻译结果、相关裁定书、报纸期刊检索报告、相关博客、所获奖项凭证、获奖情况的报道、合作项目报道、关于产品推广的网络报道、部分宣传册及设计稿、维权案例、中文官方网站、公司介绍页面、相关民事判决书、相关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28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日程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日程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普”与“COMMSCOPE”在网络通信领域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康普天”与引证商标三“COMMSCOPE”对应的中文“康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企业名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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