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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02356号“上好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3:15关于第38102356号“上好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24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同民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0日对第38102356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膨化食品”上申请注册的“上好佳”商标有第1096489号“上好佳及图”商标、第1301366号“上好佳”商标、第3833576号“上好佳”商标、第9196450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上好佳”是申请人独创并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已获驰名的商标名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驰名的“上好佳”商标的抄袭。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材料、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申请人“上好佳及图”商标在第30类“膨化食品”商品上曾于2006年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驰名商标保护遵循个案原则。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膨化食品”等商品在消费群体、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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