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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96509号“贵窖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3:02关于第51496509号“贵窖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1236号重审第0000001974号
申请人:左刚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1236号《关于第51496509号“贵窖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0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权利人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撤销被诉裁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0313072号“贵窖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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