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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34398号“申瑞环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0:44关于第64534398号“申瑞环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76号
申请人:瑞必科净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弘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4398号“申瑞环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5290号“瑞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2894号“瑞申 RUI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除尘装置、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石油化工设备;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电解水制氢氧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稀有气体提取设备;空气压缩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申瑞”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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