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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09172号“德帝AVITE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4:40关于第51909172号“德帝AVITER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80号
申请人: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明启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51909172号“德帝AVITE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56327号“AVIT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AVITERA”商标在第2类商品上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范围,且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及销售网页公证书;2.搜索文章页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腐蚀剂、印刷油墨、天然树脂、食用色素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领土延伸保护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76件商标,其中包括“德高棒”、“美巢科”、“二代•美巢”、“沪邦”、“企彩虹”、“傲邦”、“AVITERA”、“傲力邦”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腐蚀剂、印刷油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AVITERA”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商标“AVITERA”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英文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德高棒”、“美巢科”、“二代•美巢”、“沪邦”、“企彩虹”、“傲邦”、“AVITERA”、“傲力邦”等与他人油漆、涂料品牌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且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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