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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87278号“清永浩文SOPHN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3:40关于第31387278号“清永浩文SOPHNE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99号
申请人:有限会社苏普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庆伟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31387278号“清永浩文SOPHN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其申请了上百件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的职业抢注人。且被申请人不仅抄袭和恶意抢注与申请人创始人名称相同的商标,还抄袭其他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51775号“SOPHNET.”商标、第3751785号“SOPHNET.”商标、第3751786号“SOPH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并损害了申请人公司总裁清永浩文先生的姓名权,且申请人“SOPHNET”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属于已经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信息及被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列表;
2、百度搜索“SOPHNET.”的结果;
3、相关报道;
4、天猫线上销售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18、14类靴、背包、闹钟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第33853483号“PEZNO”商标、第33828195号“柔黛玉”商标、第33144692号“葛饰北斋”商标、第32227571号“周安福”商标、第31532223号“UNDFTD”商标、第31534487号“SUBCREW”商标等773件商标,涉及第3、9、14、18、25、35、41、43、44等多个类别。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靴、背包、闹钟”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姓名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公司总裁清永浩文先生的姓名权,但申请人并未提交清永浩文先生出具的授权其以损害姓名权为由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相关文件,故我局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其次,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所在行业中,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指向“清永浩文”先生或者与其建立对应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所涉及的商品均为服装,且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等,均未显示其商标在先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仅抄袭和恶意抢注与申请人创始人名称相同的商标,还抄袭其他名人姓名,搭便车的恶意明显,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规制的内容,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清永浩文SOPHNET”是申请人的服装品牌,“清永浩文”为其创始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品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773件,所涉类别众多,其中,“PEZNO”、“柔黛玉”、“葛饰北斋”、“周安福”、“UNDFTD”、“SUBCREW”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姓名相近。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作为普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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