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774119号“海天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3:31关于第31774119号“海天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34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31774119号“海天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商标、第1144892号“海天 HaiTian”商标、第14983759号“海天 HaiTian”商标、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4983758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1149240号“海天 HAI TIAN”商标、第1478101号“海天 HaiTian”商标、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2634379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经宣传使用被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海天”系列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及相关介绍;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胡润品牌榜》等;
3、申请人商标列表;
4、产品图片、广告合同、杂志宣传图片、赞助节目截图、广告发布年度报告、媒体报道等;
5、网络店铺界面;
6、销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行业分析报告;
7、维权记录;
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抢注的知名商标介绍;
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或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先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海天”商标在酱油商品上曾于2000年09月27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六至十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海天梦”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中文部分“海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