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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820576号“干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20:27关于第34820576号“干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90号
申请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初彪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34820576号“干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莫干山”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82988号“莫干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89731号“莫干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4722号“莫干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情况;所获荣誉;相关证明;审计报告;部分经销商名录;部分专卖店照片;部分广告宣传合同、部分广告费发票;部分户外广告照片;参展申请表、发票、部分照片;部分经销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部分产品检测报告;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固定百叶窗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钉子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四、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干山”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莫干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金属合页;家用金属滑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门插销;磁碰块;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钉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脚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莫干山”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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