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526351号“省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4:01关于第64526351号“省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58号
申请人:北京国图创新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6351号“省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30537号“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旅馆预订、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省咖啡”组成,若将其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