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05593号“KO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2:10关于第63205593号“KO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168号
申请人:南京乐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5593号“KO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548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效力存在瑕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烫皱褶用熨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剃须刀;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非医用激光脱毛装置;雕刻工具(手工具);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刀柄”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剃须刀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