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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17587号“富伯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10:19关于第56017587号“富伯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33号
申请人:富伯(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创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迈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6017587号“富伯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富伯”享有在先字号权,该字号经推广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紧密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的实际业务紧密相关,损害了其在先享有的字号权。二、“富伯”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简介;
2、申请人商标设计内涵及注册证书;
3、申请人产品宣传手册及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经营需要的诚信注册,且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非同一行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毫不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体现的是医疗服务,申请人关于其“富伯”商标经使用已在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线上店铺及销售产品截图;
2、被申请人的实体店铺及销售产品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形成时间大多为2021年之后,晚于申请人企业的成立时间,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及字号的事实。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到的服务均为医疗服务,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富伯”字号在广告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广告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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