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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48871号“菜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8:06关于第47948871号“菜百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63号
申请人: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核家沽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47948871号“菜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36611号“菜百B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相近,构成对其复制、摹仿,其注册损害申请人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9900551号“菜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包含了申请人子公司字号,侵犯申请人子公司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引证商标七受保护记录;3、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截图;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6、申请人销售证据;7、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和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菜百”在黄金、首饰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子公司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子公司“菜百”字号在植物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子公司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子公司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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