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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96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4:12关于第645796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37号
申请人:建平县朱碌科镇志祥粮米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中链诚(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9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41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25424号“亿人绿食YIRENLV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70168号“强健云Stout w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合同、产品照片、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中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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