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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0327号“山湖公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2:27关于第4330327号“山湖公社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付文慧
申请人因第4330327号“山湖公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735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出租;2.不动产代理;3.不动产中介;4.不动产评估;5.不动产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企业信息;
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3、租赁合同、发票;
4、相关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东莞市寄莲公寓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寄莲公司)使用。在案证据3显示,寄莲公司与东莞市穏富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寄莲公司向上述企业提供了不动产出租服务,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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