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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49877号“斗牛场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9:02:18关于第12749877号“斗牛场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曼索氏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49877号“斗牛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67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在重庆税务局领取的其于2019年经营丰泰源餐馆的发票记录;
2、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李锦平于2019年签订的“斗牛场”老火锅店面装修合同;
3、“斗牛场”版权证书;
4、使用时间记录“斗牛场”新派火锅店在微信朋友圈的开业宣传图片;
5、2019年“斗牛场”新派火锅入驻大众点评网页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6、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李锦平使用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
7、申请人店面照片;
8、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协议及广告照片、视频截图、朋友圈发布广告截图;
9、申请人签订的委托加工生产协议、餐饮服务小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4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其授权李锦平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9年5月7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证据2、8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3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4微信朋友圈截图系自制证据。证据5大众点评网页截图证明力较弱,且并未体现使用主体和形成时间。证据7店面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9包含的油碟委托加工生产协议并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证据,油碟照片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定,餐饮服务小票系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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