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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9572号“AI Auto Interes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5:02关于第62869572号“AI Auto Interest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05号
申请人:杭州金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合谱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9572号“AI Auto Interes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属于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申请商标未直接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份额。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检测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公司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席;垫席;枕席”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功能用途等的描述性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在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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