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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01190号“郭老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4:35关于第40001190号“郭老头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623号
申请人:郭小春
委托代理人:洛阳群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秦氏金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40001190号“郭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郭老头及图”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了第17462503号“郭老头GUO LAO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同时申请人将该作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国作登字-2020-F-01055388号作品登记证书。因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将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贴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将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该项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郭老头及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平面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作为申请人为“郭老头及图”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争议商标与上述作品构图、表现形式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该作品已作为商标进行了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实际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该作品相似之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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