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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9355号“若耶山居 RUOYE VILL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3:40关于第64119355号“若耶山居 RUOYE VILLA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65号
申请人:绍兴市若耶源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龙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19355号“若耶山居 RUOYE VILL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9514号“若耶”商标、第30029514A号“若耶”商标、第55819287号“RuoY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区分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若耶山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若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RUOYE VILLAG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RuoYe”,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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