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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9273号“太平 TAIP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3:30关于第62429273号“太平 TAIP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05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429273号“太平 TA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7629号“太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67628号“太平 TA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等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太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太平”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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