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3091898号“Gute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3:11关于第33091898号“Gutey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28号
申请人:固特异轮胎和橡胶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斌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正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33091898号“Gute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主张及质证理由:“GOODYEAR及图”、“固特异”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者之间已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8732251“GOODY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889号“固特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第381390号“GOODY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1391号“GOODY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以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未注册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注册商标,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并多次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二至四为轮胎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及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信息;
2、《财富(FORTUNE)》中文网站中500强排行榜打印截图;
3、《福布斯》发布的《全球企业声誉榜》;
4、部分发票、进出口单据及在中国的经销商名单;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报道、中文网站截图、宣传册及产品目录;
6、部分相关媒体报道;
7、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据及知名度证据;
8、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混淆消费者,被申请人不存在抢注、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况,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2类汽车用牵引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第22类帐篷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2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固特异”、“特异”、“固异”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Guteyi”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固特异”相比较,整体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牵引绳、汽车拖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轮胎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同时,根据查明3及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固特异”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轮胎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固特异”系列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Guteyi”与申请人商号“固特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在先商号权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