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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9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2:36关于第648297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67号
申请人:上海佰仟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9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9669号“达奕优享及图”商标、第1136282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8月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灌装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灌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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