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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5668号“芷蘭荟ZHI LAN HUI 芷兰茶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2:02关于第63715668号“芷蘭荟ZHI LAN HUI 芷兰茶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01号
申请人:杭州泰雅合苑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卟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类的第63715668号“芷蘭荟ZHI LAN HUI 芷兰茶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8007号商标、第20393113号商标、第379466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众点评截图等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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