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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9201号“上青鲜鱼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1:49关于第63799201号“上青鲜鱼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87号
申请人:乾朴(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文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9201号“上青鲜鱼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2832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上青”,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另,该商标文字包含“鲜鱼”,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家禽(非活);肉丸;肉罐头;章鱼丸”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成分等产生误认;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鱼丸子;加工过的鱼;经过煮、熏并风干的鲣鱼块;鲑鱼卷;鱼(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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