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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81168号“淘麦熊 Tommae Bear Tommae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51:30关于第63081168号“淘麦熊 Tommae Bear
Tommae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111号
申请人:延边淘麦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1168号“淘麦熊 Tommae Bear Tommae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2473号“佑佑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23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82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177096号“雨熊传媒 RAINBEAR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846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380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260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9794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444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上差异显著,图形部分所指向的含义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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