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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50103号“EAGLE SH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8:58关于第37750103号“EAGLE SHE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66号
申请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永康市安可信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俊宇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7750103号“EAGLE SH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63909号“GREAT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59304号“GREAT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EAGLE”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剪刀、刀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剪刀、刀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共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剪刀、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剪刀、切菜刀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EAGLE”,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具体陈述,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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