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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9398号“印象小鹿 IMPRESSION FA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6:38关于第64469398号“印象小鹿 IMPRESSION
FA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74号
申请人:沈阳市英滨工艺品原料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9398号“印象小鹿 IMPRESSION FA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3253号“FA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31062号“SMVD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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