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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88388号“起点乒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46:20关于第63788388号“起点乒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383号
申请人:蒋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8388号“起点乒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0658号“起点青年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2671号“起点户外拓展;STARTING POINT OUTWARD BOUND TRAI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917886号“起点女生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31345号“起点考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19382号“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850364号“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601970号“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03456号“起点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32359号“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254819号“起点机器人 QIDIAN ROBOT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376767号“起点中文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503671号“新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193125号“起点中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285771号“起点读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的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身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三、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起点”,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培训;体育野营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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