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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0283号“黄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9:58关于第62900283号“黄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35号
申请人:士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0283号“黄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3508号“黄山及图”商标、第1399779号“黄山”商标、第25653821号“黄山 徽蒸坊及图”商标、第25653821A号“黄山 徽蒸坊及图”商标、第9299774号“黄山徽菇”商标、第12710359号“黄山火腿”商标、第11655560号“黄山雪菊”商标、第12041402号“大黄山 GREATER MOUNT HUANGSHAN及图”商标、第17626201号“大黄山 GREATER MOUNT HUANGSHAN及图”商标、第25860682号“小黄山”商标、第3280629号“金黄山”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黄山、黄山会”版权证书及“黄山优选”商标注册证书、“黄山”部分产品包装、线下门店照片及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6月9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咸菜、木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火腿、腌制蔬菜、肉、干食用菌、干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黄山”虽为烈士姓名,但该文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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