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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7203号“PI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9:48关于第62957203号“PI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品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7203号“PI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水晶(玻璃制品)”商品,只针对其余商品作出复审请求。放弃后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56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954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在先注册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他人在先类似情况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厨房容器”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家养宠物用笼子;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水晶(玻璃制品)”商品,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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