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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7132号“小鸡 TF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8:32关于第63037132号“小鸡 TF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035号
申请人:深圳市迷你鸡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深圳市鹅仔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7132号“小鸡 TF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0801930号“CHIKO”商标、第13146672号“小鸡XIAOJI及图”商标、第10801966号“CH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散热器(供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鸡”与引证商标一、三“CHIKO”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散热器(供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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