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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4037号“SNAP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7:00关于第63154037号“SNAP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62号
申请人:施普林格自然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4037号“SN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330号“SNAP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已经注销。申请人正在与第27284060A号“SN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另外,申请人放弃“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服务项目,其他服务将不再与第36502099号“SNAP FITNESS•24-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服务相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其商标权的消灭,故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材料。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稿件校对;书籍和书评出版;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出版网站编辑内容;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NAPP”,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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