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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6205号“CAMOUFLAGE AR AND 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26:53关于第63776205号“CAMOUFLAGE AR AND 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41号
申请人:实验室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智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6205号“CAMOUFLAGE AR AND 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CAMOUFLAGE AR AND J.”在先使用,并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注册了该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90596号“CAMOUFLAGE AR AND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关联公司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发展历程、品牌手册;网络上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官网首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英文商标“CAMOUFLAGE AR AND J.”,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恶意抢注之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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