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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062811号“羊角碗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9:53关于第26062811号“羊角碗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77号
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县羊角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樟苑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转让前权利人:重庆市深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26062811号“羊角碗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28906号“羊角及图”商标、第16764746号“羊角豆干”商标、第18712978号“羊角豆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羊角豆干”品牌作为重庆市名优品牌获得市政府大力扶持,并且针对“羊角豆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市政府重点培育的经济项目,引证商标“羊角”在重庆市及全国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申请人同处重庆地区,其将争议商标在豆制品上使用必将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产地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模仿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注册地与申请人同处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够申请人或申请人所生产销售的“羊角豆干”商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争议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将产生纵容抄袭、抢注的负面影响,将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良性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百科“羊角”镇介绍、申请人官网介绍、“羊角豆干”视频简介;
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重庆市老字号”认定结果通知、武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通知、武隆区人民政府官网等;
3、《现代工人报》等报刊媒体关于“羊角”豆干报道、重庆市电视台相关节目、新闻报道、2014-2018年部分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参展报道及合同、照片等;
4、2014-2018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电商平台部分销售、评论截图;
5、申请人荣获荣誉证书;
6、申请人在先维权案例决定等;
7、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重庆市深耘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咸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22年转让至被申请人香樟苑农业开发重庆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9类豆腐干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干、咸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豆腐干”等商品均属于日常副食食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或较强关联性的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羊角豆干”经宣传使用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文字“羊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并且,争议商标原权利人与申请人均在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却未进行合理避让,亦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作出合理解释,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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