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0175842号“KP du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6:55关于第30175842号“KP du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88号
申请人:德玛医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兰卡威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30175842号“KP du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KP DUTY”商标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字号、品牌相同的“DERMADOCTOR”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55件商标,32件为英文商标,均与其他国家具有较强独创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代理人曾协助或幕后控制多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抢注他人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手册、相关书籍、自媒体宣传、销售、美国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在先相关案件裁决;被申请人企业查询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及他人品牌信息;被申请人代理人的相关查询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为合法有效商业主体,申请争议商标正当合法,申请与经营范围不同类别的商标不被法律禁止,尚无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有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疑义非本案审理范围,其他案件审理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提交质证和补充理由称: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申请人提交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向申请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恶意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DERMADOCTOR”商标在先使用情况在相关案件中已认可。被申请人针对其恶意注册商标的设计来由没有进行说明。在第30179276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恶意行为。另,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亦存在大量抢注、复制、模仿他人具有显著性或知名度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其他理由同申请理由。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高价转让的相关邮件;相关案件裁决;被申请人抢注其他品牌的网络报道;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及抢注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持续使用证明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商标56件,在提起本案争议商标申请的同日,还申请了第30179192号“DERMADOCTOR”商标,此外,其申请注册商标中还包括第18245489号“KOCHFORM”、第21939906号“ALVERDE”商标、第30172802号“CAFE RACER”、第30179267号“KYOWA” 、第30179276号“ORIHIRO”、第30184082号“ICE LAFITE”、第42263304号“MAKANA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英文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在第30179276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前述决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独创性的英文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亦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独创性的“KP duty”商标完全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同日申请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号、商标相同的“DERMADOCTOR”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能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对商标使用情况予以答辩和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KP duty”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