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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165256号“泰山大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8:16:38关于第8165256号“泰山大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洪俊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令云
申请人因第8165256号“泰山大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32号决定,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酒(饮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照片;2、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等。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申请人出具给泰安泰山金鸡酒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声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泰安泰山金鸡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申请人与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贴牌生产协议书》、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5、检验报告;6、销售价格表;7、发票;8、收据;9、宣传册、产品包装、广告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泰安泰山金鸡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黄酒;食用酒精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张洪俊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我局认为泰安泰山金鸡酒业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6、9无法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证据7形成时间早于本案指定期间。证据8为自行制作。在案仅凭证据2中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证据4中贴牌生产协议书,在并无进一步证据佐证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商品投入实际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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